山东农业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17-02-20浏览次数: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提高工程审计的时效性和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单位利用学校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学校自筹、接受捐赠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土建、装饰、装修、维修、改造,以及绿化、通信网络、消防、道路管网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审计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原则:

(一)坚持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审计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加强修缮工程管理;

(二)坚持必审与抽审相结合。修缮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审计;单项工程造价一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修缮工程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审核,审计部门进行抽审。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开展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修缮工程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可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七条 对规模较大的、复杂程度高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对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实行结算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一)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单位)的年度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二)工程招投标、发包是否遵循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是否符合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签订的合同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鉴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未经审计部门参与验收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

(四)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五)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六)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充分,变更程序是否合规,签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项目实施部门将修缮工程年度计划在学校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报审计部门登记备案。年度立项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调整时,应及时告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亦作相应调整;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部门必须于施工前1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备;

    (三)符合审计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包括:

1.审计承诺书

2.审计送审表

3.送审资料交接表

4.项目立项报告及审批文件

5.维修工程登记备案表

6.工程结算书

7.工程量计算书

8.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9.施工单位资质和等级证书

10.招标文件(包括答疑、澄清)、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1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12.施工组织设计

13.竣工图

14.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16.涉及工程造价的会议纪要

17.材料设备招投标文件、供货合同、补充协议

18.甲供材清单

19.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送审资料具体要求详见《山东农业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说明》;

    (四)审计部门收到经项目实施部门审核过的完整、合法的送审资料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出具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意见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各方无异议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关部门必须据以工程结算;

    (六)审计报告及其有关审计资料是重要的审计档案,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由审计主管人员予以归集和建档。

    第四章 审计要求

    第十条 为便于工程成本核算的管理,应按单项工程招标、签订合同、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不得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采取拆整为零方式规避审计。

    第十一条 招标时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并充分考虑工程范围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对送审时间的要求:

    (一)工程结算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如需延期,须作出书面说明。工程项目实行一项一审和一报一审制度;

    (二)年度送审时间截止至同年1130日,对于年终需完成报账的工程项目,应在1030日之前提交完整的送审资料并完成送审手续。对未能按时送审的项目,审计部门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报审前,项目实施部门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修缮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资料,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审,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的或因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而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资料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送审资料报送要求:

    (一)送审资料要求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应当完整、准确,送审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有效原件(计价依据资料必须为两份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右下方统一编号,便于查找;

    (三)设计变更单、签证单、材料等应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时间从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结算审计资料之日开始算起。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相关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五章 审计处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项目实施部门对审计意见有不一致时,应与审计部门协商,经协商不一致,应提交学校相关领导小组裁决;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时,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有原则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可按照有关程序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第十七条 凡属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确因特殊情况的项目,须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并提交相关批示文件,审计部门方可予以安排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所有签证单要统一编号、书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审计发现的内外勾结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追究项目实施部门的行政责任,对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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